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包括此12万元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但证据不足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最终,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2017年1月18日 ,
判决后 ,
2018年,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管某向李某“借款”。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而在2017年1月21日,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