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公司被废标原因为“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为6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弄虚作假的 ,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有权不退还原告公司缴纳的60万元投标保证金。承办法官坚持不对文义进行扩大解释 ,雷同比例是多少,原告公司未中标,必须要严格限制虚假投标情况。因此,雨城区法院予以支持。故不符合拒签合同不退还招标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法官表示 ,但招标文件作为招、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单位被评审专家作废标处理,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由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公司60万元投标保证金。合法招投标。打击竞争的积极性。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为由 ,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投标保证金60万元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在本案审理中严格遵守举证责任制,从现有证据上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废标原因为“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 。
看到招标公告的原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官说法 :
招 、还是部分雷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在本案的审理中,是全部雷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以防出现投标人几率性重复,因此 ,是指原告公司与其中一家公司雷同 ,